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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嘉童抚月

【吠檀多】胜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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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六卷
第六卷 第一章


1.吠陀中言语的形成依于先知。
2.梵书中名称的形成是证明。
3.(关于)布施(的规定依于)先知。
4.(关于布施的)接受也是如此。
5.(每个人的苦乐由其自身的我中的法与非法产生,不由其他的我中的法与非法产生。)因为一个我的德对另外一个我(中的苦乐的产生)不是因。
6.在(葬仪中,如果)善待邪恶的(婆罗门,对祖先抚慰这种果)就不存在了。
7.邪恶在于伤害。
8.与那(邪恶的婆罗门)交往是过失。
9.在与非邪恶(的婆罗门的交往)中,这(过失)就不存在了。
10.(在葬礼中,)对优秀的(人)又要表示(善待)。
11.对平等或下等的人,也应有(这种)表示。
12.由此,从另外的,从下等、平等和上等有德之人处获得财产得到解释。

〖在获得土地等时,无论是从下等、平等(之人处获得),还是从上等有德之人处获得,都产生法,使一系列法增加。获得就是从另外的人那里接受财产或财富。……为了使自己或家庭免于饥饿,一个人如七日无食物时可偷首陀罗的食物;十日无食物时可偷吠舍的;十五日无食物时可偷刹帝利的。如果其生命处于危险中,偷婆罗门的食物不产生非法。〗
13.同样,(可以)灭除那些(对此)有敌对(行为)的人。
〖在生命处于危险中时,不仅不禁止拿别人的东西,而且可以处死那些什么也不给的人[指下等或平等之人]。这样做不失去法。〗
14.对于另外的下等人,(可以)灭除。
〖如果是另外的、不给任何东西的、比自己下等的人,(如)首陀罗等,可以处死。〗
15.对平等的人,自我灭聊,或灭除对方。
16.对于上等的人,要自我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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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六卷 第二章

1.在动机可见和不可见的(行为)中,动机不可见的(行为使人变得)崇高。
[此处,“变得崇高”或译为“升天”]
2.(遵守关于)沐浴、禁食、梵行、师家住、林中隐居、祭祀、布施、供奉、方位、星宿、圣典、时节(的规定),导致不可见的果报。
3.(婆罗门教的)生活的四行期(的义务已作了叙述)。不忠实与忠实(是非法与法的因)。
4.不忠实是有过失的状态,忠实是无过失(的状态)。
5.(那些圣典中)规定了色、味、香、触的东西,被(圣水)喷洒了的东西,是纯净的。
6.不纯净是纯净的否定。
7.(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也是不纯净的。

〖那些被言语或“行”所染污之物,即便有较好的色、味、香、触或被(圣水)喷洒过,……也是不纯净的。〗
8.(一个)无自制的(人),即便吃了纯净的(东西,也)不能变得崇高,因为(他)没有约束自己。或者,他能变得崇高,因为(约束了自己。这种)约束是另外的什么东西。
〖只有在吃东西时接受规定的约束才能变得崇高(升天),……因为约束是另外的什么东西,即是某种不同于食事之物。因而,其含义是:如无辅助的因,就可能取得果。〗
9.由于未(食净物),因而就不能(变得崇高)。
10.从乐产生欲。
11.此外,(欲与瞋)通过根深蒂固的(印象而产生)。
12.(欲与瞋)还通过不可见力(而产生)。
13.(欲与瞋)还通过出生的不同(而产生)。

〖人类对稻米等有欲求,……瞋亦如此,……(如)獴对蛇等。〗
14.在(产生)法与非法的活动之前,(先有)欲和瞋。
15.(由法与非法产生生与死这样的)合与离。
16.解脱被认为依于我的德行。

〖当有了我的(一些)行为时,解脱就产生。我的行为如下:……冥想、奉献、出神、打坐、制感……。我的最基本行为是认识六句义的真实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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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七卷
第七卷 第一章


1.德(在上面)已作了说明。
2.地等中的色、味、香、触由于实的非常住而成为非常住。
3.由此,常住性被认为存在于常住的东西中。
4.在水、火、风中(的德),由于实的常住而成为常住。
5.(德)在非常住的东西中是非常住的,因为实是非常住的。
6.地中燃烧产生的(色、味、香、触)以它们的因的德为基础。
7.因为(因中的德与果中的德的)实是同一的。
8.(关于)极微和大的东西的知觉和非知觉(的问题),在论述常住物时已作了解释。

[指《胜论经》第四卷中对常住物的论述]
9.由于因的多(而产生大及知觉)。
10.与此相反的是微小。
11.此处,微小与大(这样的概念的产生)是由于异的存在与非存在。

[此句意为:如果物体中有差别,即物体是极微的复合物,该物体就是大的;如果物体中无差别,即物体是最小颗粒(极微),那该物体就是微小的]
12.因为(对大与微小的感觉)是同时的。
〖大与微小是在同一时间被感觉的。这大与微小由于彼此对立因而不能一起存在于一个依托体中。因此,由于存在着一个大的因,量的概念在此例中就是基本的,而关于微小的概念的用法则仅是派生的和相对的。〗
13.而且,还由于实例存在。
〖同样可以看到,在事物的自然次序中,必定存在着大、较大、最大的实际概念,如在具有量的枣树……(等等)中。……存在着传统的白、较白、最白的观念,如在布、白贝壳、白水晶等中。〗
14.在微性与大性中不存在微性和大性。(这)通过(对)业与德(的解释就能)得到说明。
15.业被认为(不)依于业,德被认为(不)依于德。
16.业与德被认为(不)依于微性和大性。
17.由此,长性和短性得到解释。

[指长性和短性在许多方面与微性和大性相似]
18.在非常住(的东西)中,(量)是非常住的。
19.在常住的东西中,量是常住的。
20.(作为极微的量,)圆体是常住的。
21.不知是知的一种特性。
22.空是大的,因为(它)是遍在的,我亦如此。
23.意是微小的,因为(它)没有(遍在性)。
24.根据(方的)德,方(的遍在性)得到了表明

〖根据(方的)前、后(观念)存在于一切有限物中……等性质,方被解释为是遍在的。〗
25.时与因相关联(,因此是遍在的)。
〖时所表明的(性质)与一实相关,这一实是先、后、……同时、不同时、慢、快认识的因。如果时不是遍在的,这种对一切地方的人都是共同的认识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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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七卷 第二章

1.一体是与色、味、香、触、不同的别的东西。
2.别体亦如此。
3.一体和别体中不存在一体和别体,(这)根据(对)微性与大性(的解释)就可得到说明。
4.一体并非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因为业与德没有数。
5.这(把一体与德、业相联系的观念)是错误的。
6.由于一体不存在,因而二也就不可知。
7.在果与因中不存在一体和别体,因此,一体和别体(在这里)见不到。
8.这(可联系)非常住的(因与果)来解释。

[“这”指在果与因中不存在一体和别体这种观念。所谓“可联系非常住的因与果来解释”指在非常住的因与果中,不存在不可分性和无差别性。因此,也就不存在一体与别体]
9.合是随一业生、俱业生和合生。
〖随一业生(的合)如鹰与一不动的柱子的合;……俱业生(的合)如两只羊或两个角斗者的合;……合生(的合)如手与树的合产生于手指与树(枝)的合。〗
10.离也以此来解释。
[即离也分为三种:随一业生、俱业生、离生]
11.合与离中无合与离。(这)用(对)微性和大性(的说明就可以解释)。
[参见《胜论经》7,1,14]
12.业中(无)业,德中(无)德。这用(对)微性和大性(的说明就可以解释)。
13.由于不存在(因果的)非和合(状),因此,果与因中间不存在合与离。
14.由于(声是空的)德(,因此它不能与它所表示的对象合)。

[此句及《胜论经》7,2,15-18大致表述了同一种意思:声是一种德,它所表示的对象的特性亦是德,根据胜论德中无德的观点,声不能与所表示的对象(德)合。]
15.德也被清楚地认识到(是如此)。
16.由于(声与其所表示的对象间)没有(趋向于合的)业(,因此声与其表示的对象间无合)。
17.(在声与其表示的对象间)不存在(合),还由于声(能表达)不存在(的东西)。
18.声与其意义(间)无合。
19.合(的观念)产生于(手与)杖(的合等);和合(的观念)产生于(与整体不可分的)特殊(构成要素与整体的合)。
20.按照声的意义(进行)理解是约定俗成的。
21.彼与此(的观念产生于)同一方向和同一时间上的两个物体的近与远。
22.彼与此(的观念产生于)因的彼和因的此。

〖时间是彼与此的因。〗
23.彼与此中无彼与此。(这)用(对)微性与大性(的说明就可得到)解释。
[参见《胜论经》7,1,14]
24.业(不)依于业。
25.德(不)依于德。
26.和合就是指:(借助于它),关于因与果(可以说)“这个在这里”。
27.否认实、德(是和合)可以用(作为同句义的)有(不是实、德的说明来)解释。

[参见《胜论经》1,2,7-10]
28.(和合的)实在性用(对)有(的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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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八卷
第八卷 第一章


1.(关于)认识,在(论述)实(的过程)中已作了(一些)解释。
[参见《胜论经》第三卷中的有关内容]
2.在(诸实)那里,我与意是不可感觉的。
3.认识的产生方式在阐述认识时已作了说明。
4.德、业与(感官)接触时,产生认识的因是实。
5.同与异中无同与异。因此,(同与异的)认识仅(产生于)那(与实的接触)。
6.实、德、业(的认识的产生)需要同与异。

〖存在着实、德、业的认识,这种认识由实、德、业的特性决定,而一种确定的认识产生于主体、性质与感官的合。因此,同与异必定要被设想(存在)于这(种认识的产生过程中)。因为那里存在着这样的确定认识:这是实,这是德,这是业。〗
7.实(的认识的产生)需要实、德、业。
8.在德、业中不存在德、业。因此,(德、业的认识的产生)不需要(另外的)德、业。
9.白的(物体的)认识(产生于基础的)白和(对)白(性)的认识。它们处于因果关联中。

[此句意为:事物具有白色和对白性的认识,是获得这一白色物体的认识的因。认识这一白色物体是果]
10.(对)实(的认识)互不为因。
[此句意为:人对两种实(事物)的认识虽有先后,但两种认识间并不一定有因果联系。如某人先产生了“这是一个水罐”的认识,又产生了“这是一块布”的认识。两种认识虽有先后,但并不能说如无“这是一个水罐”的认识就无“这是一块布”的认识。]
11.水罐和布的认识的顺序(产生于与它们的)因的(接触的)不同时性及因的顺序,不(产生于)因果关联。
[这句是对上句的进一步解释,意为:对水罐的认识与对布的认识的产生的先后是因为感官对这两种认识的因(水罐与布)的接触有先后,因的位置有不同。因此,不能说没有对水罐的认识就没有对布的认识。两种认识间无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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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八卷 第二章

1.“这个”、“那个”、“你作的”、“给他吃”,这些(表述)基于觉。
2.因为(这类表述)存在于可见(物)中,不存在于不可见(物)中。
3.这对象(或东西)即实、德、业。
4.在(论述)实时,(身体等是由)五元素组成的(理论)已被否定。

[参见《胜论经》4,2,2]
5.在(领悟)香的根中,地是质料因。因为地具有杂多性,并具有香。
6.同样,水、火、风(是味根、视根和触根的质料因),因为它们(分别)与味、色和触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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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九卷
第九卷 第一章


1.(果)在(产生)以前不存在,因为没有业与德的表现。
[果在未产生前不存在,这种不存在称为“未生无”]
2.存在(可以成为)非存在。
〖一个存在的事物,比如水罐,在被破坏它的锤等打击后,就成为非存在。……这种非存在通常称为“已灭无”。〗
3.(存在)是与非存在不同的东西,因为(非存在)没有表现出业与德。
4.存在也是非存在。

〖此句旨在表明“更互无”。……存在着这样的认识,如马与牛不一样,牛作为马就是一种非存在,布作为水罐亦是一种非存在〗
5.与(上述)不同的(非存在)是(绝对的)非存在。
[指过去、现在、未来都不存在的事物,如龟生毛、兔生角等。亦称“毕竟无”]
6.非存在这种(感觉产生于)过去感觉的非存在以及对过去的记忆,如同(所得到的与事物的存在状态)相矛盾的感觉一样。
7.同样,(非存在的感觉也产生于对)非存在中的存在的感觉。

〖存在着一种对未生无的可感的认识,……因为有一种对存在的感觉,即对在织席子过程中对草的感觉。〗
8.由此,“非水罐”、“非牛”和“非法”得到解释。
〖更互无的可感性得到确认。“由此”一词表明了对不在场的物体的回忆,对不在场的物体的依托体的领悟,以及对先前提及的前提的推论。……借助“非法”一词,法的更互无的可感性被确认。〗
9.“不是”这一(否定)与非存在无意义的差别。
10.(说)“屋中无水罐”是对存在着的水罐与屋之间的合的否定。
11.对我的感觉(产生于)我中我与意的特殊的合。
12.(对)其他实的感觉亦是如此。
13.(在)那些意没有陷入冥想(的人中,在)那些冥想完成(的人中,存在着对我等实的感觉)。
14.业与德的(感觉的产生)是因为(业与德)和合于(意)这(一实)。

[业与德的感觉产生于业、德与意的合。意在这一过程中还受到了由苦行获得的法的帮助]
15.我的德的(感觉的产生)是因为(这些德)和合于我。
[我的德即苦乐认识等。这种感觉的产生需要意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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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7: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胜论经 第九卷 第二章

1.(推理)以这样的特征为基础:此是彼的果;此是彼的因;此与彼合;此与彼矛盾;此与彼和合。
[“此是彼的果”的例子是:从烟的存在推知火的存在;“此是彼的因”的例子是:一个聋子根据鼓槌击鼓的特殊联系推知有声;“此与彼合”的例子是:见到一个动物推知它有触感官;“此与彼矛盾”的例子是:见到蛇骚动不安推知树后有某种食蛇的动物;“此与彼和合”的例子是:根据热水推知水被火烧过]
2.此属于彼和因果联系产生于部分。
〖“此属于彼”一词表示“因”,意为:这要被推知的火等属于烟等,……或这普遍的烟等属于这普遍的火等。因此,推论的条件一般是对普遍的观察,而不是因果关系等。把“因果关系”一语加上,是怕有的反对者据此把前一经句所举出的(内容说成是)不规则的。……“产生于部分”(指推论)产生(即借助于)特殊事例。〗
3.由此,声也得到解释。
〖言语的知识(声)如同推论的(知识)一样,需要考虑普遍的或不变的相随。〗
4.理由、表征、标志、根据、工具,(这些词作为推理要素,)没有意义差别。
5.因为(它们)包含在此属于彼的认识中。
6.记忆产生于我与意的特殊结合及潜在的印象。
7.梦也是如此。
8.梦中的意识(也是如此)。
9.(梦还产生于)法。
10.无知(产生于)根的缺陷和潜在印象的缺陷。
11.这(无知)是虚假的认识。
12.非虚假的认识是知。
13.圣者的言词和完美的洞察(产生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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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经 第十卷
第十卷 第一章


1.由于喜好的与不喜好的因的差别和对立,乐与苦是相互不同的东西。
〖在乐与苦之间存在着不同物的相互关系,……因为在喜好的和不喜好的因中存在着差别,即:因为在喜好的因,如花环、檀香木、女人等,和不喜好的因,如蛇、荆棘等之间,存在着差别。〗
2.(乐与苦)不同于疑惑和确定。(这是证明乐与苦)不同于(一般)认识的理由。
3.它们(疑惑或确定)的产生借助于感觉和推理。
4.“过去”这(一概念)也(表明了一般认识与苦、乐间的差别)。

〖过去等时态在推理的认识中可被观察到,如火已经在山上或将要在山上。但却从来看不到乐或苦在这种(时)态中产生。〗
5.而且,(乐与苦不是一般的认识形态,)因为(当根与境相合等)存在时,(作为)果(的乐与苦)并不(总是)能觉察到。
6.因为(乐与苦)的觉察依于同一物的其他和合因。

〖关于乐,与同一物(在一起的)特殊的和合因是:法、对乐的欲望、对乐的因的希求、针对乐的质料因的勤勇,以及对花环、檀香木的认识等。关于苦,特殊的因是:非法、对荆棘等不喜好之物的认识等。〗
7.头、背、腹、命脉器官存在于同部分中,存在于同中。它们的差别(产生于)它们(的因)的差别。
〖“存在于同一部分中”,即存在于一个组成部分中;“存在于同一中”,即存在于同(身体)中。头是一部分,腹、背和命脉器官意味着肌肉等。“它们的差别”,即它们间的异产生于它们的因的异。因为腹、背等的和合因不是头的和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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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经 第十卷 第二章

1.因这一(观念产生于)在实中果的和合。
2.或(产生于)合。

〖在造布(过程)中,线有和合的因果关系,亦有作用的因果关系。因为梭子与线的合亦是布的因。〗
3.由于和合于因中,因此业(是非和合因)。
4.关于色也是如此,因为(色与)因和合于同一物。

〖通过“关于色”这样的词语,味、香、触、数、量……等亦被包括了进去。“如此”一词把非和合的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延伸(至色等)。〗
5.和合于因的合是布的(非和合因)。
〖某些作者认为,如果部分与部分的合是布等的非和合因,那么,与因和合于同一物中也就是非和合因。〗
6.而且,由于和合于因的因(,合是布的非和合因)。
7.由于和合于结合物,(作为)火的特性(的热是助因)。

[此句意为:作为火的特性的热,通过和合于结合物而成为由于烧烤元素而产生的色等的助因]
8.(如何)实施(祭祀、布施等的规定在圣典中)可见,(但实施这些的)明显目的见不到,(这使人变得)崇高。
[此处的“使人变得崇高”指使人获得真知]
9.圣典的权威性(之所以能确立是)由于(圣典是)他的言语。
[此处的“他”一般认为指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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